原本以为这是一件不是麻烦的事情,起码不是太麻烦,没想到还是吃了年轻的苦:跨年,历届,打回原籍,这就是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的解答,这责任那责任最后都得自己背。现在成空中飞人了,怀揣户口,想干啥啥干不了。
转贴几个相关文件仔细阅读
户籍审批相关事项(http://xxgk.wenzhou.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9/site/art/2008/3/26/art_3736_23769.html)
(一)事项名称:外省市户口购房、投靠迁入市区审批
设立依据: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1999】3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2】28号)
申报条件:1、购房: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
2、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已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居住等任何条件的限制
所需材料:1、购房: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产权证及其它相关材料
2、投靠: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由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窗口受理,派出所、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各辖区派出所
收费依据和标准:浙财综[2006]114号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1元/张
(二)事项名称: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市区审批
设立依据:《关于引进人才过程中有关落户问题的通知》(温市人【2003】198号)
申报条件:凭工作调动通知、人员流动登记表、本人户籍证明办理
所需材料:市级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人员流动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机构:市审批中心治安支队窗口
(88926289)
(三)事项名称:投资纳税大户户口迁入市区审批
设立依据: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1999】3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2】28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03〕105号)
申报条件:1、投资户口: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1年以上,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近2年纳税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且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纳税大户:市区范围内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按不同纳税金额给予一定的落户名额
所需材料:工商执照、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申请人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投资户口派出所窗口受理,派出所、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
2、纳税大户户口审批每年3、10月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投资户口50个工作日;纳税大户受理后8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投资户口派出所受理
纳税大户户口审批中心窗口受理(88926289)
(四)事项名称:随军户口迁入市区审批
设立依据:1、《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90号)
2、《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1999】3号)
申报条件:凭部队批准文件、家属户籍证明以及居住条件证明办理
所需材料:部队批准文件、家属户籍证明、居住条件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机构:审批中心窗口受理(88926289)
(五)事项名称:百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迁入市区审批
设立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03〕105号)
申报条件:获得“温州优秀外来务工青年”称号的务工人员,可将户口迁至服务单位所在地落户
所需材料:表彰证书及文件、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机构:审批中心窗口受理(88926289)
(六)事项名称:人才引进户口迁入市区审批
设立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03〕105号)
申报条件:外省、市大专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已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也可落户(市局窗口只办理已在温就业的人才引进户口)
所需材料:文凭证书、劳动合同、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机构:审批中心窗口受理(8892628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 温政办〔2003〕105号 (http://tel.xslaw.net/Article/dffg/zjdq/200608/4470.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及人才的有效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实现“一港三城”战略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纳税大户企业管理、技术和骨干人员逐步在市区落户。
(一)落户名额。在市区范围内,年纳税额(地税和国税合计,出口免抵税计算在内,查补税不予计算)5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2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25名落户名额。
(二)落户条件。与纳税大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技术和骨干人员,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落户人员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不受名额限制。
视实施的情况,今后可以增加落户名额。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纳税额度和落户名额。
二、每年由团市委牵头进行“温州市百名优秀外来务工青年”评比活动,获得“温州优秀外来务工青年”称号的务工人员,可将户口迁至服务单位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大专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落户可选择办理集体户口,也可以投亲靠友。
四、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已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即可落户。落户可以选择办理集体户口,也可以投亲靠友。
五、为广泛吸引各类人才,方便户口管理,符合条件在市区落户的人员,有居住条件的,在居住地落户;没有居住条件的,可落户出租房、亲戚朋友居住所在地,及单位集体户、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和人才中心集体户。纳税大户企业都要按规定建立集体户,以便在温落户人员的落户需要。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引进人才过程中有关落户问题的通知(http://www.wzrc.net/articles/vey4MeoGFn8=.shtml)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引进人才过程中有关落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工作需要在本市各县(市、区)之间流动的人员,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引进(流动)后,开具《调动通知书》及《人员流动登记表》;调入人员或调入单位凭《调动通知书》及《人员流动登记表》到市(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调入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引进(流动)人员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温后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随迁一名已成年的子女(子女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调随迁);其父母年老无人照顾的,也可随迁。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级及以上职称和本市中专以上学历,本市企业接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委托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四、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派遣介绍信或盖有当地人事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鉴证章”的《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以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尚未落实单位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及毕业生原户口底册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公开考录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当地人事部门的录用文件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外地普通高校非温籍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温先落户后择业的,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非温籍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我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户籍证明到所属派出所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七、上述人员的户口,有产权房的,落在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没有产权房,租住他人房屋的,落在出租房或调入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也可投靠到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八、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强服务,便民办事。凡属于人才流动、学生就业、军转安置等落户的,各公安派出所凭人事部门的有关手续,做到随到随办。努力营造引进工作“引得进、留得住、能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才 落户 问题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6日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http://www.wzrc.net/articles/lOgIs1V9LqM=.shtml)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宽夫妻投靠和子女投靠的条件,解决夫妻分居、父母和子女分离的突出问题;简化户口办理程序,放宽市区进入条件,大力吸引各类人才,促进温州经济发展。
(二)统一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区)户籍政策)为了方便管理和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3个区的户籍政策统一,即市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以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自由迁移。
(三)放宽市区户口投靠政策。市区外的人员投靠市区的配偶,不受结婚时间和是否待业等条件的限制; 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市区的父母;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可以投靠
市区的成年子女;市区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在市区落户。
(四)市区农业户口人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就地整户转为非农业户口。
(五)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z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六)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1年以上,其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近2年纳税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七)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技术工人中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市区企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技术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在市区落户的,不受在市区企业工作年限限制。
(八)本市以外地区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要求到市区工作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落户。
(九)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
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的中国公民;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特殊贡献或特殊专长的人员,不受学历、住房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与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十)原来已经在市区办理“蓝印”户口人员,仍然居住在市区的统一办理“蓝转红”手续。原来已经在市区办理“绿卡”暂住证、现居住在市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市区落户。
(十一)符合购房、投资、纳税入户条件在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和以前在市区购房入户的人员,在市区落户3年后与原有市区居民享受同等的投靠政策。
(十二)市公安局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在办理审批时应当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理程序:
1.因购房、投资、纳税、投靠申请在市区落户与申请就地因购房、投资、纳税、投靠申请在市区落户与申请就地农转非的人员,分别持房产权证、工商部门证明、税务部门证明、结婚证与户口本等近亲关系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2.人员调动或人才引进需在市区落户的,分别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手续材料,直接向户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对办理落户的人员,按居住地予以落户;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可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单位没有集体户和先落户后择业的人员可分别落实到企业在地的市区人才中心的集体户。
(十三)上述进入市区落户的人员,不受原农业或非农业户口的限制。
(十四)政府及各部门不得向在市区落户或市区农转非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
二、县(市)户器管理制度改革
(一)县(市)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
登记常往户口。
已在城镇范围办理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定销粮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三)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县(市)公安局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
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四)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 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
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2-4-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12号(http://www.lhda.zj001.net/show_hdr.php?xname=GKL1LU0&dname=HKUFFV0&xpos=0)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罐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着眼于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结构,有利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通知哀悼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乡统一、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户口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状况,为有效行使各项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我省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分步聚地进行;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和本地区的综合随能力,科学制订人口迁移规划,努力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纵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县(市)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处常住户口。有条件的市场也可从实际出发,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
(二)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夫妻一方可将户口迁至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并符合当地规定入户条件的老年人,可将户口迁至被投靠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杭州市因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文件下发前的夫妻投靠入户问题应在2005年前逐步解决,文件下发后结婚的夫妻投靠婚龄达到3年的应准予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三)进一步降低公民在大中城市购房、投资、纳税落户的标准。凡在大中城市购买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或价值),投资、兴办实业出资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并已在该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或单位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落户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度。
(四)凡在大中城市工作并居住,具有一定学历(或国家承认的同等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落户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度。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下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的中国公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住房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从进一步营造多省相对领先发展优势和率先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出发,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的问题。杭州等大中城市要根据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尽快使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健全制度,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严禁在办事户口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计划、财政、税务、人事、建设、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卫生、统计、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